第一节 招标工作的准备
第一条 招标采购由使用单位提高申请,填写《mg4355线路检测官网项目采购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进入招标采购流程。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
(二) 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有效期;
(三)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及方式;
(六) 项目名称、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一)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节 发布招标文件
第四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应送审计处、监察室、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单位会审并备案。各部门会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招标公司采购、学校自行采购方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相关网站或学校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六个或六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再抽签决定三家投标单位。
第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及对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
(四) 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五)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以及资质证书提交形式(原件或复印件);
(六)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者交货地点、工期或交货日期以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九条 对于发放招标文件时所附的设计资料,招标人可以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等资格被限制状态,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财产被限制的状态;
(四)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现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学校招标市场:
(一) 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 向评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 恶意扰乱招标活动,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五) 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节 组织评标、开标
第十六条 开标由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时参加投标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低于三家时应宣布择期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通常由5人组成。评标小组库人员由学校部分处室及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推荐,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的人员库(办法另行规定)。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严禁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私下接触。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节能、绿色环保、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结合询标询价情况,形成独立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小组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负责人汇总每位成员的评标意见,填写《评标小组评标结果汇总表》,形成结论,确定中标单位,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评标会议结束后,评标小组成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给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
第五节 定 标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定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和交纳履约保证金,财务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行为给学校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包括明确放弃中标项目,以及拒绝接受中标通知书)。
(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三) 在签订合同时向学校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 拒不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五) 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学校可以从有效的定标结果中选择排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具体的开标、评标等程序由代理招标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节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进行采购的项目相关信息依法应在指定的媒体(学校网站、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等)进行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内容应当一致。
项目采购信息,是指项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采购活动的数据和资料。
项目需求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信息应按项目相关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具体公示时间;中标公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开的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