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明确职责,有效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成本,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学校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学校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采购事宜。
第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作为全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一) 领导、监督管理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 确定和调整学校集中采购的数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三) 审定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四) 处理对采购项目的投诉;
(五) 领导小组依规定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北校区管理办公室等)及使用部门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初审投标人资格;
(四) 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会审书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五) 负责招标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六) 建立和管理中标企业信息库。
第九条 财务处的工作
(一) 负责编制采购预算;
(二) 负责审核招标项目经费来源;
(三) 负责收取并集中管理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工本费等;
(四) 参与招标工作有关会议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
(五) 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六) 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七) 负责采购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的工作
(一)参与招标工作有关会议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
(二)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三)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维修、改造、基建等工程项目的支付审计。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的工作
(一) 组织项目的前期论证及审批工作,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提出论证报告和预算额度;
(二) 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技术参数释疑工作;
(三) 组织投标人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四) 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五) 参与招标工作有关会议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
(六) 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七) 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及项目款的报销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分类与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招标公司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学校各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六家以上特定供应商,随机从中抽取三家参与投标,按照评标委员会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招标采购项目由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各省直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
(八)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目前我省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家俱类、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类、办公设备类(含打印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照相器材)、办公消耗用品类、音视频设备类、交通设备类、空调设备类等。
(九)自行采购。是指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具体采购活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日常非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代理招标公司进行采购。单项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2至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取校内简易招标程序,2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章 责任、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和北校区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及项目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密切合作、相互支持,确保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公开透明、程序严格,杜绝一切暗箱操作行为,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
第十六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阻挠学校的招标工作;
(二) 凡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三) 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阻扰、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
(四) 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或由投标单位支付费用的吃请、娱乐、旅游或回扣、有价证券等,与投标单位的工作往来必须有2人(含2人)以上在场,严禁私下接触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不得泄露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评议情况。
第十七条 对在招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因供货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法向其主张损失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制定的《mg4355线路检测官网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2.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招标采购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