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133号)
时间:2016-12-30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项目应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l.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1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校徽、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学生因丢失需要补办的,高校可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15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其他每证卡不超过6元。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高校为校外单位或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3项(含)以下每人次不超过10元,3项以上的每人次不超过20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
4.信息检索查询。高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对外提供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学术论文查重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
5.资料打(复)印及其他印务服务费。高校为学生或对外提供打(复)印教学、科研、技术资料以及其他印务服务等,可按成本收取服务费用。
6.培训费。高校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主确定。高校不得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7.校医院收费。高校医院、医务室为学生提供体检和医疗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8.其他服务项目。教室、实验室、游泳池、体育场馆、公共浴室等对外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
(二)代收费
1.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军训服装费。高校组织新生军训,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3.公寓用品费。高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4.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高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可以收费。具体定额在每生每月不低于2.5吨水、5度电的基础上由高校确定,一年按10个月计。
5.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它防疫费用,由高校代防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自愿购买并由高校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四、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高校代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高校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依法公示,按规定填写山东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见附件),按收费管理权限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