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30 00:00:00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学生工作处

各系:

根据省资助中心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在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础上,本学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一)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贫困的在校生,在本学年家庭出现特殊变故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提供贫困证明材料补充认定。

(二)   本学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要对其困难等级进行相应调整,重新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且家庭经济状况已经不困难的,要将其调整出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三)   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加重,或对认定等级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贫困证明材料,填写相应认定表格,重新进行认定。

二、需报送材料

(一)   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名单(纸质版)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材料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

(三)   假期实地走访图片及文字报告材料(纸质版及图片)

(四)   复查认定组织实施总结报告(纸质版)

对于补充认定的或者调整认定的务必注明详细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另填写重新认定申请表并汇总。所需贫困证明需A4纸复印,纸质版需组长签字加盖公章。

三、相关要求

(一)     要高度重视,强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资助工作组成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上报。

(二)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将复查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困难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建档,并对复查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   各系对本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获奖资格的学生,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比例,通过信件、电话、假期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复查。根据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和调整。本学年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且学生、班级、学院对认定等级无异议的,维持原认定等级。如发现弄虚作假、缺乏诚信、高消费、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核实,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市低保户、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以上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   请各系部于1015日前完成此项复查认定工作,将纸质版材料于1015日报学生处,以便及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电子版报送邮箱:147968744@qq.com

 

附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材料汇总表》

2、《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汇总表》

5、《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汇总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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