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社会类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社会类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特定用途的社会类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要求执行。
第三条 社会类奖学金的接受单位负责对所设立奖助学金的全面审查,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全校各类社会类奖助学金备案;学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校级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社会类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评审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申请奖学金需品学兼优;申请助学金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认真履行捐资方要求的相关义务;
(六)符合捐赠方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捐赠协议确定。
第六条 同一名学生同一学年内所获社会类奖助学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项。
第七条 社会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评选严格按捐赠方和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及有关单位、学院做好社会类奖助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社会类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资助的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学院拓展渠道,争取社会捐助,各学院对设立的社会类奖助学金进行相关审查,并商议确定评选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在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学生故意隐瞒或虚报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者,将给予相应处分,并追回资助金。
第十二条 按照协议设立要求,对于分期发放且有复核环节的社会类奖助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负责单位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奖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
2.违反校纪校规;
3.违反捐资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应当主动与捐赠方以一定形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向捐助团体和个人汇报受助的情况,包括学习、生活情况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鼓励和引导学生采取不同方式,向捐助团体和个人表示感谢。
第十四条 为培养受资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提倡受资助学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学院要加强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