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省厅财政下达我校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一档2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学生资助资金评选发放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保险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按照新增设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 (见附件) 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工院发〔2019〕24号)、《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工院发〔2019〕24号)《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工院发〔2019〕24号)、《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山工院发〔2019〕24号)、《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代偿暂行办法》(山工院发〔2017〕78号)、《mg4355线路检测官网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山工院发〔2017〕78号)及《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学费减免实施暂行办法》(山工院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mg4355线路检测官网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5.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6.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