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减免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二)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减免额度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已获资助及在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过审核认定,可减免该生当年全部学费及住宿费或当年部分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学生本人相关家庭经济情况真实证明;烈士子女、孤儿需同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二)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通过调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状况、已获资助情况、日常消费及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减免学费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学费减免申请表》,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减免学费具体意见,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批准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执行,并留存备案。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必修课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现象的;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休学除外)的;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学校各级组织在学费减免评审过程中要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