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教〔2014〕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七)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的评选名额。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励志奖学金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候选人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八条 由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出初审名单,学生根据要求填写《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申请。
第九条 辅导员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初审名单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附件2),上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后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误后,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者奖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