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期内,个人获党政系统综合奖励(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个人等),经二级学院审核和学生处认定,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分别计30分、15分、10分、3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荣誉按最高分加分) 2、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加学生管理类的职业技能大赛(如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一等奖(二等,三等)分别计30分(20分,15分)、15分(12分,10分)、10分(7分,5分)、5分(3分,2分)。同类荣誉只计算一项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3、个人作为指导教师,参加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活动或A、B类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就业创业大赛、专业技能大赛、心理辅导大赛、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等活动获得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和校级一二三等奖的按照个人获奖的50%计分。指导教师必须提供主办方颁发的指导教师证明(如加盖公章的证书),而且主要指导教师不能超过2人。如果指导教师指导的活动没有具体奖项(如省暑期社会实践重点团队的优秀指导教师),则按照相应比赛层次的一等奖认定。 通过分配名额或邀请获得的奖励不予计算。 某辅导员获奖情况得分值= 100*该辅导员各项奖项得分总和/学院辅导员各项奖项得分总和最大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