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奖励方式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章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2。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5.学年内未受到学校、党、团处分。
第五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章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认真,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2。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关心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成绩突出,有较高群众威信。
6.学年内未受到学校、党、团处分。
第六条 先进学生团支部评选条件
1.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等知识。
2.组织、制度健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有完整的组织生活记录和考勤记录。
3.各委员职责明确,工作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扎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竞技等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校团委、学院团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5.能够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严谨细致地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支部有完备细致的团员档案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6.支部团员能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
7.掌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
8.班级全体团员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单科考试成绩(含考核)成绩及格率达85%,无作弊现象。
9.学年内团支部及支部团员未受到学校、党、团处分。
第七条 先进团总支评选条件
1.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体团干部、覆盖广大团员、带动更多青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先进示范作用。
2.严格执行团的组织制度,所辖的团支部组织健全,支部委员职责明确,严格执行“三会两制一课”要求,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3.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团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做好基层团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好先进集体与个人的评选等工作;认真负责地组织各团支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大力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并做好对违纪团员的处理等工作;积极参与活力团支部创建、遴选活动。
4.积极谋划和举办品牌特色活动。开展各种爱国主义活动、主题团日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青年特点、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积极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社团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5.有较强的凝聚力,及时了解团员与青年的思想动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突出困难。
6.认真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好校党委和学校团委各项工作的精神和指示。
7.加强对所在学院学生会、社团工作的指导,支持其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8.所辖团支部或班集体未受到学校、党、团处分;不存在团员严重违纪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1.优秀团员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支部民主评议,投票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5%。
2.优秀团员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经党总支审核并公示(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团委审定。
3.获得优秀团员称号者,可参加省级优秀团员等的评选。
第九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1.优秀团员干部在全体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内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投票评选产生,原则上每个团支部1名。
2.获得优秀团员干部称号者,可参加省级优秀团员干部等的评选。
3.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组织,经党总支审核并公示(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团委审定。
第十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
1.按照评选条件,由各班团支部写出总结材料,在学院内交流,各学院按团支部总数1/3的比例评选。评选结果报团委审定。
2.获得优秀团支部的班级经团委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优秀团干部的比例。
3.获得先进团支部的班级,可参加省级活力团支部等的评选。
第十一条 先进团总支评选办法
1.优秀团总支按照评选条件,校团委根据各团总支提交的书面总结等材料和各团总支的日常绩效考核成绩,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选,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每年评选先进团总支比例不超过团总支总数的1/3。
3.获得校级先进团总支,可参加省级五四红旗(或先进)团总支等的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先进团支部在每年“五·四”前后进行,先进团总支在每年底进行。学校对评出的先进团总支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以上各项评选工作均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宁缺勿滥。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四条各奖项须填写评审表,学校为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个人奖项评审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