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建立起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验室开放与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向全校学生预约开放。
第二章 形式与类型
第三条 实验室向全校学生开放采取立项管理的形式,利用实验室条件,根据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为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的课后性: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做,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内容的课外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外,
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或是对全校学生的科普知识训练和能力培养。
3.教师的专业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开设实验室开放项目,应有高级职称教师指导。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自选实验项目型:实验室拟定开放实验项目,此类开放项目包括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具有一定科普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和针对本学院或本专业学生开设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项目经学校审核后网上发布供学生选择。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2.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是面向本专业高年级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开放研究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3.学生科技竞赛型:主要是以校内外多层次竞赛项目为抓手,激发学生的主动实践兴趣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在竞赛项目的目标指引下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部)的实验室开放工作,教学实验中心副主任负责本学院(部)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各学院(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充分发挥学院(部)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第七条 每个教学实验中心都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项目,并通过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进行填写,由各学院(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于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生报名参加开放性实验,需要通过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进行预约,待学院(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开放性实验。
第九条 每学期从开学后第四周开始,各学院(部)开放实验室组织开放项目的实施。学校要组织督导组进行指导及质量监控。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 交学院(部)存档,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 并要求学生做好防范。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严格控制参加学生人数,保证质量,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不能同时指导3个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将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开放项目实施所需实验耗材费、指导教师开放津贴以及与实验室开放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对教学实验中心的要求:
1.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中心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实验条件和专业特点,设置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或内容供学生选择,积极接纳学生自拟课题或实验项目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及创新实践活动。
2.中心应结合实际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工作。应以学生为本,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开放,并逐步增加开放时间、内容和范围。要编制开放指南,包括实验室功能、指导教师、拟开实验项目、实验指导等方面介绍,根据学生水平和要求,确定
开放形式和内容。
3.各中心应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期间,相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做好记录,对学生实验的相关资料及成果规范存档。推荐发表学生的优秀成果或论文。
4.中心应加强开放管理,记录平时成绩,确定考评内容与方法、学分比重,建立对学生综合实验能力考核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开放实验室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放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开放实验教学质量和技术水平。
2.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要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3.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不允许做实验。实验前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5.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
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指导教师负责对所指导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6.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应及时报修。
7.指导教师负责批改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结合学生实验情况评定开放实验成绩。学期结束前报学院(部),学院(部)汇总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8.对于学生自拟或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申请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须提交相关材料,经有关专家审查,学院(部)同意后方可进入。
2.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3.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包括查阅资料,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掌握使用原理和方法,拟定实验方案,按设计的实验方案开展实验。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
4.学生在实验室期间,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
从管理。实验期间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鼓励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各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总结,依据开放记录的相关材料,经审核、认定后予以一定的实验耗材经费补贴。对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心、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开放实验室,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以保证开放实验室的设备维护和低值易耗品的补充。
第二十条 鼓励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勤工俭学从事实验室辅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大学生实验室助理岗位, 加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力度,激发学生创新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并完成实验任务,可获取“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具体积分根据实验室开放项目情况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