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索历程
1.酝酿和萌芽阶段(1987—1997年)
改革开放初期,伴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开启领导干部报告财产收入的探索。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两个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首次正面提及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1988年,监察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但因各种原因被叫停。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领导干部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最终也不了了之;中央机关第一份正式文件产生于检察系统,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但仅有五条规定,十分简略。199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拉开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历史序幕。
2.初创和成型阶段(1997—2012年)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快速蔓延。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公务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经商、出入国(境)、婚丧喜庆、与境外人士通婚、受执法机关处罚及涉嫌犯罪等重大事情必须报告。2006年、2010年,两次修订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陆续增加了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情况等事项。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探索制定《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要求省部级现职干部及家庭成员如实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贵重物品等主要财产。这些规定越来越明确具体,更强调“报告”而非“申报”,有自上而下强化组织监督之用意。2009年前后,新疆阿勒泰、广东横琴等多地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结果有的“潜伏”,有的“冬眠”。至此,尽管中央和地方的实施成效并不十分理想,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框架已初步成型。
3.深化和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2013年,针对“只填报不核实”和一些领导干部不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尖锐地指出:“从这次抽查情况看,多数填报不完整,那填报还有什么用?出台的制度要可行,抽查要有一定比例,查出的问题要纠正,必须有个严肃的说法。”同年,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于2014年启动抽查核实工作。2015年,全面实行“凡提拔必查核”,并将随机抽查比例从3%—5%提升至10%;2016年,探索开展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出台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项制度连同之前出台的《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被统称为“一个规定、三个办法”制度体系。
二、逻辑进路
1.从思想渊源看
起源于18世纪瑞典的西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思想基础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潮。其从“权力恶”的假设出发,引申出“无赖原则”,强调“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对抗性博弈;基于“天赋人权”,区分私域与公域,主张“社会高于国家”,强调法律控权和“三权制衡”。而官员通过申报财产、接受监督,既可“自证清白”,也可预防腐败。与西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至深,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积淀深厚。古代儒家基于“人性善”的假设,主张通过教化敦促官员“克己复礼为仁”,寄望于个人高度的道德自律,最终达致“不想腐”的境界。但在皇权不受制约的条件下,权力的公共性与私人性难以界定,官员自肥现象屡见不鲜。伴随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推进,必然要求公职人员定期申报财产等个人有关事项,以实现法治与德治、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统一。
2.从体制基础看
西方官员财产申报的本质是权力制约与监督。西方国家侧重强调权力制约,其制度根基乃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后又出现“政府的政治性部门与官僚制之间的分权”。各国官员财产申报的受理和管理机关各不相同,有的设立“利益冲突办公室”等专门机构,有的交由议会、政府或司法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其权威性和执行力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实施效果也千差万别。由于政治体制上的差异,我国既重视权力制约,但同时更侧重强调权力监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体制建构的总体逻辑始终如一,即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对各类权力监督主体及其部门具有天然的整合力。有学者认为,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有效的政党比有效的官僚制更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分别履行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责,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
3.从现实动因看
西方早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19世纪初政党选举中贿选严重密切相关。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必须提交其竞选开支的单据和收条。20世纪初,为了制止“政治捐款”“立法寻租”等行为,一些国家也相继进行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其后,以追求阳光政府为目标的民主化浪潮风起云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借鉴。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诞生的。进入21世纪,我国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包括利益冲突在内的一些新的腐败形式不断涌现,手法也越来越隐蔽。因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核心目标,就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国共产党植根于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深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影响,因此尤其重视党员对党组织的绝对忠诚。领导干部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其对党忠诚、老实与否的试金石,具有受警醒、治未病的独特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