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调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积极性,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施策、分层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中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以及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任职务的,均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需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省委管理干部兼职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在拟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各案。
备案报告应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中兼职;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会长、理事长、 党组织书记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党组织书记不再担任的原因。(4)拟兼职干部个人申请以及不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领取薪酬的承诺。(5)附党委(党组)研究兼职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拟兼职干部的《千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企业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企业的章程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党委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兼职。
七、按规定经批准兼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兼职活动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监督考核,防止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和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或离职退休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地各单位可根据中央新精神、新要求和上述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本地本单位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的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