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一节 经费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资、学生缴纳学费为辅,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八十一条 学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学生奖助基金。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财务预、决算,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十三条 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管经费支出,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分管校领导按决议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签批。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八十六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学校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学校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创造高品质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