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经申请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缓缴全部或部分学费的学生资助方式,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校学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第四条 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二)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但入学前在生源地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核实学生信息后,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并备案,组织学生填写《mg4355线路检测官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审批表》(一式两份)。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审核通过的学生持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到交费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核实、认定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申办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补交相关费用。
第七条 “绿色通道” 入学的新生,在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补齐全部学费、住宿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缴学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其它困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