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加快落实,教育部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旨在推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知晓了解、用足用好国家和各地出台的促就业政策措施,充分激发企业用人积极性,帮助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顺利就业。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申领流程:
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培训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或个人信用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领流程: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申领流程: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七、税收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补贴标准: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申领流程:
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22〕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10号)
八、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政策
资助范围: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2.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助标准: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
受理机构: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
九、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
资助对象:
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在2023年内应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学生。
覆盖范围:
免除的利息,是贷款学生2023年内个人应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包括以前年度逾期贷款在2023年内产生的罚息。可申请延期偿还的本金,是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办理流程:
本次免除利息,贷款学生不需申请,由承办银行直接办理。对于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在通知印发前已偿还的2023年利息,如果承办银行尚未扣款,则相应资金不再扣除;如果已扣款,则由承办银行退还贷款学生。
对处于还本宽限期的贷款学生,因2023年不需偿还贷款本金,故无需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本金政策。
对处于贷款偿还本金期的贷款学生,如需延期偿还本金,本人可提出申请,并按承办银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如本人未提交申请,则默认按原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
政策依据: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