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深改委近日审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安徽、江苏等地相继出台文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
宅基地改革进程提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而包括宅基地制度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是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后,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宅基地改革的红利是巨大的。因为土地是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要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加快中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让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也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有序流动,进而实现不同用途之间优化配置。
这还只是单就土地论土地。事实上,作为人类千百年发展历程中最核心的要素,土地的制度安排和利用方式,是决定经济体系运行模式以及社会进步方向的基本要件。例如说,改革开放之初,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根本性变革,不仅使我国农村生产力一举获得极大解放和发展,而且还使得城乡一体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也因此奠定了坚实基础,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由此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但是当前这项改革的滞后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常住人口不足城镇常住人口的三分之二,但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约相当于城镇建设用地的两倍以上,而这其中又有70%以上是宅基地,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处在闲置或粗放低效使用状态。
这种错配清楚地表明,当前我国土地资本的再配置制度严重滞后于人力资本再配置制度。这在一个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家中,是不可能任其长期存在或缓慢改善的。因此,站在当前的时间节点上,最重要的是要找准宅基地改革的难点、痛点,通过约束条件的大幅度改写甚至重置,为宅基地改革扫除障碍进而促其尽快进入快车道。
在“自愿”这个大前提下,决定宅基地改革顺利与否的关键因素是农民的意愿,而农民的意愿主要看农民的权益能否保障到位。如果农民的权益保障到位,宅基地改革的进程就会更加顺畅;如果农民的权益保障难以到位,宅基地改革的进程就会受到羁绊,或者即使看似有所进展,但最后还是要回头进行成本更高的补救。
保障农民权益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到的绝不仅仅是三农或者土地部门。从当前来看,这项工程必须放置到城乡统筹的框架中协同推进,其中的要点:一是要快补上农民社保“欠账”问题并为其退出后的就业、居住、医疗、养老等提供一体化公共服务;二是要在调整规范集体、村民和第三方关系时,在法律、制度等层面对相对弱势的村民有提前、适度的保护性安排,从而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宅基地退出所产生的土地资产收入并积累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