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工院发〔202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实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通用安装(含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通用空调、消防、给排水、采暖、燃气、智能化等安装)、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工程造价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在开展工程审计时,可以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委托审计费用,按规定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 第五条 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要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严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肢解工程,规避审计。 第六条 学校所有新建工程和预算金额较大的修缮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逐步实现从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环节的全过程审计,最大限度的为学校节约建设投资,实现建设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 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 (二)工程项目招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三)工程项目的预(结)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编制是否合理,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及取费计价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项目变更原因是否充分,追加工程量审批手续是否合规,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支付及资金管理是否准确、合规。 第八条 工程审计须提交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概(预)算调整文件; (二)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含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 (四)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协议),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必要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和变更签证文件;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六)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结算书; (七)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如实提供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当投资计划出现变更或调整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一次送达,原则上不允许二次报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补送的,其补充资料应由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收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工程承包人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相关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工程承包人的意见,审计定案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生效。 第十三条 结算审计结果确认后,由审计处负责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经会议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处送达相关单位,同时按审计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审结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审计处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督促完善内部控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如发生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认可审计结果,审计处可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自接到审计结果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其认可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山工院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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