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 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 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 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 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 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 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