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学校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包括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鲁组发[2018]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代替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须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以及制度、反腐倡廉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本单位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队伍建设,审核党员发展、转正,处置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
(七)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正确区分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党组织会议。
(一)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一般应先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必要时,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重要事项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二级学院(部)单位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凡属应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内相应二级学院(部)设立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