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的通知
鲁社保函[2014]8号
省直医疗保险有关参保单位:
经研究,从2014年度开始,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2014年1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2013年12月开始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端进行普通门(急)诊费用刷卡结算时,正常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额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对补充医疗保险应报销部分,由个人先垫付,待年终审核后统一结算。
二、对2014年以前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2013年11月以前缴费),补充保险待遇报销实行过渡办法:即2014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限额以下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继续实时结算,超出支付限额以上的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待年终审核后统一结算,从2015年1月起统一过渡到第一条规定的结算办法。
三、年终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通过省直医保结算系统提取数据,经与单位核对后,统一拨付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发放给个人,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四、门诊大病及住院发生的费用结算方式不变。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