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奖励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其中,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每人3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以班为单位评定,评定工作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在评定过程中,均须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第五条 一等奖学金平均学习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二、三等奖学金成绩必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原则上按班级学习成绩由高到低评定。如班级内高等次奖学金无合格者,评定名额列入下一等次。如班级内达不到评定比例数额,空余名额可扩大至本专业或本系。
第六条 学习成绩计算方法:以本学年学习成绩为准,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考试课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算,考查课成绩优秀按90分计,良好80分计,中等70分计,及格60分计。
第七条 本学年无不及格现象,没有无故缺考现象。本学年无欠学费情况(属于校内评定的特困生可评选奖学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1、受学校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2、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学院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3、生活铺张浪费,用奖学金请客挥霍者;
4、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者;
5、有明显违纪行为或不文明现象,所在学院或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获得奖学金者。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比要严格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比结果要张榜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有异议的要及时复查,无异议后由学院上报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以上各奖项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均须填写奖学金评定表,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与国家、省级奖学金统筹兼顾,全盘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