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具体分档认定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界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全校启动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附件3),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公示。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复查。每学年末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础上,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比例,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通过信件、电话、假期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复查。根据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和调整。本学年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且学生、班级、学院对认定等级无异议的,维持原认定等级。如发现弄虚作假、缺乏诚信、高消费、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核实,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为认定资格复查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工作人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mg4355线路检测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山工院〔2017〕7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2、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