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鲁教民发〔2018〕1号2018年8月2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山东省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的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函授站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和主办高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
第五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条件与备案
第六条主办高校设立函授站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
(二)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我省设立函授站,高职(专科)院校一般不设置函授站;
(三)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省短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
(四)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原则上只能设立1处函授站;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人口较少的市只能设置1处函授站,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2—3处函授站,在全省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25处;
(五)1处函授站与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高校一般不超过3所。
第七条主办高校设置的函授站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同时制定符合本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和培养质量的函授站设置具体标准。
第八条设站单位设立函授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者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提供固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第九条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当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函授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主办高校新设立函授站,应当自函授站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函;
(二)主办高校设置函授站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函授站设置标准等材料;
(三)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协议书;
(四)设站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五)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对已经备案的函授站,主办高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第三章职责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主办高校对所设置的函授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教学辅导,保证教育质量,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教学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本校派遣教师面授课程和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展的函授课程,不得低于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数的80%;
(五)每学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根据检查或者评估结果改进教学工作;
(六)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高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协助主办高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
(六)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七)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函授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九)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十)协助主办高校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主办高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主办高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主办高校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主办高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四)负责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人员配备和工资待遇;
(五)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者筹集。
第十六条主办高校应当按照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政策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应当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学费分成比例。
第十八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对函授站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统筹规划函授站布局,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主办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培养规模。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依据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对函授站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函授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函授站名单。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根据省属高校继续教育培养能力和水平、函授站的教学质量、每年报名情况核定成人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对本区域内函授站依法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函授站的检查,配合做好函授站评估工作,保证本区域内函授站依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范办学。
第二十三条主办高校为省属高校的,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教育厅给予约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核减学校成人招生计划、责令主办高校撤销函授站等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四)不能按规定组织辅导、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六)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条款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主办高校为非省属高校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成人高等学校函授站设立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