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是执纪执法工作中获取言词证据的最直接方式,而笔录是谈话成果的法定载体,为认定事实及情节提供了重要依据。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然对笔录制作提出更高标准。笔录内容形式不仅要符合规范,还要结合案件查办规律,明确各阶段笔录的制作重点及要求,其中,首谈笔录尤为重要。
所谓“首谈”,指的是与被谈话人的第一次谈话(以下还泛指询问、讯问)并提取言词证据的过程。办案实践中,首次谈话是了解被谈话人背景信息、社会关系等要素的重要关口,首谈笔录能否全面准确记录信息、固定证言并发挥证据效力,影响着案件的取证突破方向,甚至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另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通常对同一证人的谈话取证频次不多,很多时候仅提取一次证言,首谈笔录也就成为了唯一的言词证据。因此,要高度重视首谈笔录的制作,确保合法合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首谈笔录。
一是突出思想动态。在办案机关与被谈话人第一次直接接触的关键节点,要在首谈笔录中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变化过程,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在纸面上。首先,要记录被谈话人是否有需要主动向组织说明的问题,以及对所反映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为后期是否能够认定构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等从轻、减轻情节提供依据。其次,要充分体现思想教育的过程及被谈话人的态度反馈,将其是否配合的意愿予以展现。最后,谈话结束前要记录被谈话人对谈话过程及所涉及问题的总体看法,在反映出办案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之成效的同时,印证被谈话人主观态度。
二是摸清基础信息。要发挥首次谈话对案件突破的“窗口期”作用,全面、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背景信息,为审查调查中发现苗头问题提供关联性依据。除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外,还应记录其入党时间,党内职务,是否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身份信息,以防在组织处理时出现程序纰漏。另外,在首谈笔录中还要注意通过记录对象的车辆、房产、股票、理财等信息深入掌握财产情况,通过记录家庭成员、亲属、密切关系人信息挖掘其社会关系,通过记录履历、关联公司、所属组织等情况丰富其人物画像,这些信息有助于扩大审查调查视野。
三是重视无声语言。在首次谈话过程中,被谈话人对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存在未知感,面对突然被提及的问题可能会以闭口不谈等方式表达抵触情绪。在首谈笔录中,要注意捕捉这些非语言性的行为表达,在文字记录时予以描述。如针对装病等明显有意逃避问题的行为,可通过体检等方式予以戳穿,并将相关检查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将其对抗态度及心虚状态予以书面展示,为案件突破及后期量纪量刑提供依据。
四是内容详略得当。首谈笔录在主体内容记录上要做到“三详三略”。“三详”体现在:提出问题要详细记录,且问题设置具有逻辑性,善于抓住问题焦点进行追问;被谈话人关于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辩解要详细记录,这不仅是保障被谈话人权利的要求,更是笔录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的体现;被谈话人自相矛盾的供述要详细记录,要一针见血指出矛盾点并真实还原问答过程,这一过程从侧面反映了被谈话人的主观心态,有助于谈话突破。“三略”具体体现在:细节描述应简略,避免后期因心态变化和记忆模糊所导致的细节认定不一的情况;专业性文字加工要简略,记录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忠于被谈话人原话,避免对回答内容过度加工而导致内容失真;非关联性回答要忽略,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需忽略处理,避免主次不分、记录混乱的情况。
五是彰显程序意识。首谈笔录作为初次谈话的成果体现,须通过程序合规确保证据效力。一方面,谈话全程均应切实履行程序规范并予以记录。在笔录开端,须记录出示谈话手续、告知权利义务及同步录音录像情况、有无回避诉求、疾病史及当天身体状况可否谈话等环节;过程中,要注意对被谈话人权利的保障,记录被谈话人饭点用餐、身体状况监测、休息情况等内容;在笔录末尾,要明确谈话对象是否存在被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首谈笔录中要杜绝非法证据的隐患,避免主体内容出现指供、诱供的“硬伤”。应当以被谈话人自主陈述为主,减少证据出示,从而避免被谈话人“顺杆爬”,弱化了笔录的真实性。(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 黄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