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辨认工作的相关要求,其中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可以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笔者参与了多起受贿案件的查办工作,若被调查人不知道行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一般可将行贿人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向被调查人出示并由其确认。在特殊情况下,从固定案件证据的角度出发,可能需要监察机关制作辨认笔录,从被调查人的角度证实行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与行贿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笔者结合查办受贿案件实践,对制作辨认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选取辨认对象照片。辨认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笔录的制作;二是选取辨认照片,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辨认前应仔细询问辨认对象性别、年龄、体态等具体特征,根据被调查人的描述选取辨认照片。选取照片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照片必须全部为男性或者女性,不能出现男性和女性混杂在一起的情况;二是照片中的人员特征不应有过大或者明显差异,防止被调查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调查人员存在诱导辨认的问题。
辨认笔录中应记录辨认事由。辨认工作必须与案件有关,这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在辨认笔录中应记录清楚辨认事由,并且围绕案件事实记录。比如在受贿案件中,辨认事由可以参照受贿案件事实表述的模式予以记录,笔者建议可以这样记录,“被调查人供述在某某时间,涉案人员在某某地点送给被调查人财物,因被调查人不知道涉案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因此让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等类似表述,这样既能反映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能反映出证据之间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辨认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有见证人在场。监察法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辨认过程中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出于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角度,建议辨认工作尽量在有同步录音录像条件的场所进行。无同步录音录像条件的情况下,应有见证人在场,防止出现被调查人在后期的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调查人员存在违规辨认的问题。同时,需要注意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是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职权的调查人员。
不能忽略辨认经过的记录。辨认经过是反映辨认程序是否公正的具体体现。实践中,有调查人员认为,辨认过程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进行的或者有见证人在场,就忽略了对辨认经过的记录,从本质上讲是忽视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问题。因此,在记录辨认经过时要将照片的数量、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以及调查人员是否有明示、暗示辨认人的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将辨认经过详细、客观地反映在辨认笔录中。
辨认结果要记录清楚、详细。辨认结果是决定受贿事实能否认定的关键,不能笼统地记录辨认结果,在记录辨认结果时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指出照片中的几号就是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送给被调查人财物的人员”等类似的记录,这样才能与被调查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高文飞 作者单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