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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丛谈 | 如何把好函询​质量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函询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是对干部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用发函的形式由干部本人作出解释说明。函询工作是推动“第一种形态”常态化的重要做法。

  把好思想政治引导关

  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现在函询全过程,是实现情、理、纪、法贯通融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实事求是说明问题。党员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最重要的就是向党组织如实、清楚地说明问题。把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楚,是被函询人对党忠诚老实、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既不能敷衍塞责、避实就虚,更不能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二是学会换位思考。面对函询,有的干部认为函询只是走个过场,满不在乎,甚至回避问题、遮掩问题;有的干部思想顾虑过重,觉得丢面子,害怕受处理。对此,函询工作要因人因事分类施策,注重解决函询对象思想认识问题,既做好思想引导使其端正态度,又做好纪法解释工作,及时唤醒其宗旨观念、纪律意识,促使其认识错误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实事求是把问题谈清楚。三是落实好政治监督。要将政治监督融入函询工作全过程,针对函询发现的问题,进行动态分析、精准画像。对普遍问题进行综合研判,为掌握相关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和开展日常监督提供参考;对典型问题要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促使相关单位党员干部主动检视自身问题,净化政治生态。

  把好回复材料审核关

  对函询回复材料的严格审核是高质量开展函询处置工作的重要前提。一是检视函询回复说明材料和审查物证书证。在实践中,一些函询对象的回复说明材料往往不够客观具体。如,对反映的问题线索不说明理由就予以否认;只说明原因但缺少客观证据支撑;片面强调客观原因而只字不提主观因素。这些都是函询对象态度不端正的具体表现。此外,一些函询对象为了印证其书面说明材料真实性,还会提供相关物证、书证等予以佐证。对此,纪检监察干部应对函询回复说明材料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逐一检视,分析每个问题说明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是否实事求是;对相关物证、书证等进行审核甄别时,要注重通过这些证据反映的内容,研判党员干部有无违纪违法行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等问题。二是抽查核实疑点问题。通过甄别函询回复材料,如果发现疑点,应对相关问题进行抽查核实。这时,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认真拟定抽查核实方案,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有针对性地走访相关证人,调取相关物证、书证等材料,查清疑点问题。

  把好函询处置关

  根据函询回复情况和抽查核实情况,研判被函询人有无违纪违法等问题,进而按照函询处置程序进行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进行谈话或函询;对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二是做好反馈和通报工作。函询处置结束后,应做好反馈和通报工作。要将函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给其所在党委(党组)、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推动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对被函询人给予处理的,应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组织部门,为组织部门选人用人和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对被函询人的函复予以采信的,应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于实名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意见建议;对被函询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除了予以严肃处理,还应进行通报曝光,以维护函询工作的严肃性。三是将函询材料归入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材料,列入个人廉政档案,便于在出具党风廉政意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查阅,并作为今后考评、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把好跟踪监督落实关

  函询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和关心。深化运用函询成果,做好函询处置“后半篇文章”,有利于提高函询质效。一是跟踪监督党内政治生活情况。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接受组织监督。这既是对被函询人的再提醒、再教育,也是对其他参会同志的一种警醒。二是做好暖心回访。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动态,进行差异化的暖心回访,是体现组织关爱温暖的重要方式。有的干部被函询过,就认为组织对其不信任,情绪比较低落,干事创业精神不佳。纪检监察干部要将这些人作为回访教育的重点对象,因人因事制定回访工作方案,促使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三是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者。诬告陷害行为,污染政治生态,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与函询的目的相悖。要通过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树立起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检举控告的正确导向。(贡发明 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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