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对留置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如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留置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笔者认为要从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上下功夫。
一般来说,一个留置案件审查调查组分为内审、外查、综合三个组,而对于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因为人手不足等因素,一个审查调查组也可能只设立内审、外查两个组。在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的背景下,只有在外查工作上尽可能节省时间,提前统筹谋划好取证固证工作,才能保障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精准高效完成。
合理利用时间。留置案件的外查工作多而烦琐,相比内审工作,外查工作涉及人员众多、事项繁杂、范围较广,主要包括询问证人、调取书证、搜查、扣押、物品鉴定等内容。在留置案件调查初期,工作多以内审突破性谈话为主、外查取证印证为辅,外查组要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抓紧熟悉案件材料、梳理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不便调取的材料,迅速调取。对前期调取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数据进行证据固定、补充完善,如调取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内和行政机关职务任免文件、主管或分管工作的相关规定等主体身份证据,对涉案企业、人员等相关信息,也可以在这个时间段提前进行谋划,打好外查工作基础。
加强分析研判。在内审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外查工作要积极跟进。在这个阶段,总体上主要违纪违法问题开始初现轮廓,此时的被审查调查人往往有试探、侥幸的心理,主动谈的问题线索往往真假交织。要加强统筹协调内审外查工作,根据内审谈话情况开展外查,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考虑被审查调查人交代问题的真实性就全面铺开外查工作,而要加强对交代出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判断每个问题线索成案的可能性,筛选出重点问题和重点方向,对关键问题迅速开展外查工作,通过抓关键局部、解决关键问题,以点带面推动整个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不断深入。
完善证据体系。在内外证据趋向一致时,外查工作的重心要转到固定事实证据上。证据是职务犯罪调查中的基础性问题,留置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实际上也是收集和固定完善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犯罪证据的工作。在这个阶段,外查组要根据案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框架,梳理出能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进行及时补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留置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嫌职务犯罪,因此,外查工作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按照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固定收集证据。要注意的是,证据调取一定要充分,如谋利方面的证据收集,需围绕被审查调查人帮助行贿人做了哪些事情,取得了什么利益,要有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于受贿罪的谋利过程,一般要调取相关项目的审批文件和会议纪要,特别是批示过的相关文件,通过调取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具体谋利行为等。
严守办案底线。外查工作在注重精准高效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取证固证的合法性,重点保证取证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手段合法。外查工作采取的每一项措施,调取的每一份证据材料都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出现指供、诱供的情况。要严守安全底线,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同步推进外查工作和安全工作,对任何涉案人员的谈话取证工作都不能掉以轻心,抛除“从嘴里要证据”的思维,做好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和政策宣讲工作,及时疏通被询问人员的心理顾虑,确保留置案件顺利结束。(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 方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