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小贾”问:权权交易行为与受贿罪应当如何区分?
答: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权权交易行为(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绘图)
受贿罪(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绘图)
权权交易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的主体只包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受贿罪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
2.谋取的利益不同。权权交易行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财产及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特殊优待等;受贿罪谋取的利益,仅包括财产及财产性收益。
3.严重程度不同。认定权权交易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权权交易行为,即可认定违纪;认定受贿罪则需要受贿所得数额或者犯罪情节达到定罪量刑的严重程度,如果实施的受贿行为达不到定罪量刑的严重程度,则不能认定犯罪。(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