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执纪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涉及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税务、行政执法等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其中有的关系到事实认定,有的涉及定性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因为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差异,难以一一掌握相关知识。针对上述专业技术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能够有效避免案件质量出现偏差。对此,笔者在审理工作中有着深刻的体会。
笔者在审理一起某事业单位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案件时发现,该案时间跨度达十年之久,前后涉及两任领导,资金发放对象达百余人,如何准确认定违规发放的金额成为难题。为此,办案机关向审计部门发函商请协助认定,并移送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部门经核查,按照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不同项目,对两任领导违规审批的违纪金额分别进行了梳理和认定,并明确违反的财经法规,使本案的问题迎刃而解。当被审查人得知违纪金额是由审计部门核查得出时,没有任何质疑,不但上交了自己的违纪所得,还积极动员其他人退还多领取的款项,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目前,对于专业性意见收集、审核缺少明确的规范,在实践中存在认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限制了对专业性意见的运用。有的对专业性意见是不是证据,以及能否在违纪案件中运用存有疑虑,有的对专业性意见应以何种形式呈现感到困惑,等等。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提供的专业性意见,根据内容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涉及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比如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案件中的违纪金额进行计算和认定。这类专业性意见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特征,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专业性意见不是对案件的亲历,属于传来证据的范畴。二是涉及违纪性质认定的意见。比如对某个行为是否违规,以及违反什么法规进行认定。这类专业性意见不属于证据材料,但可以对界定违纪性质提供参考。
专业性意见在收集和审核时应当严格把关。和鉴定意见一样,专业性意见往往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要求,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不同的是,鉴定人有鉴定资质要求,鉴定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鉴定结论有规范的格式要求,而专业性意见则没有类似要求。正因为如此,为保证专业性意见的准确性,在收集和审核时应当严格要求。一是要注意出具专业性意见的相关机构、人员和案件处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需要回避。二是办案机关应准确介绍案件情况,并全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专业性意见和鉴定意见一样,不是对案件的亲身经历,其真实性有赖于办案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办案机关应准确、全面提供办案素材。此外,在收集专业性意见以后,办案部门还应将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并附卷备查。三是专业性意见的出具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手续要求。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向有关部门正式发函商请协助认定,介绍基本案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不方便出具书面意见的,办案机关应对征求意见的过程做必要的记录。在咨询意见出来后,不论属于事实认定还是性质认定,均建议参考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向被审查人进行告知并听取意见,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四是要对专业性意见进行实质审核。专业性意见可能存在偏差,为此,办案机关应审视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全面,向有关部门详细了解认定意见的内容、认定的理由和依据,通过审核专业性意见和证据材料是否一致,违纪事实和违反的规定是否对应等,发现是否存在矛盾,如有疑问应向专业人员询问,对存在的矛盾予以排除。
(作者: 陈国树 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