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纪委机关会同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18年8月印发的《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23条,分总则、容错情形、容错程序、纠错机制、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六章,针对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对容错内涵理解不深、适用不够精准、纠错不够及时等问题,新增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概念。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将“错”界定为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做到该容的大胆容彻底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二是细化容错情形。细化落实“三新一高”要求,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等11个方面具体情形,明确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6个方面对能否容错作出综合分析评判。三是明确规定不予容错情形。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5个方面不予容错情形,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四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程序步骤。实行“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坚持“容纠并举”,避免“一容了之”,同时规定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救济途径。五是完善结果运用。规定予以容错不予追究责任的,在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审、岗位竞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不受影响。六是明确容错职责。明确党委(党组)的容错纠错主体责任,规定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据了解, 2021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容错纠错529件657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97起,其中省纪委监委机关通报3起,切实倡树“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