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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 提高免疫力 防止“灯下黑”

  打铁必须自身硬。坚决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监察官法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第七章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强调要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要求监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监察官法的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监察官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做实做细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防范权力“任性”“脱轨”。

  为确保权力受监督、有约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职能完整、覆盖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在职责定位、监督执纪执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实践,积累了较为系统、成熟的做法。

  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监察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

  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格自我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找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实施精准防控上下功夫,通过廉政档案、廉情抄告、家访座谈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确保监督于未然,防范权力“任性”“脱轨”。监察官法在有关章节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还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2020年,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制定指导意见推动地方监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今年4月,北京市监委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截至8月底,全国已有18个省级监委首次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与此同时,各级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监察官法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

  ——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构筑起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再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都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总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健全内控机制,扎紧制度笼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为机关工作人员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研究制定审查调查组办案纪律规范,出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人员“十不准”》,强化对重点岗位、重要人员的有效监督;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示范引领。

  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监察官法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并明确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规定,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正确行使监察权。

  ——坚持刀刃向内,一严到底,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和中央纪委全会部署,坚持刀刃向内,持续整治“灯下黑”,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力牟利;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让触碰纪律、法律底线者付出代价。

  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潘家华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马玉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多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通报,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整治“灯下黑”的鲜明态度,释放出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强烈信号。

  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责任追究规定,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监察官法从法律上构筑起一整套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推动监察官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纪检监察机关要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始终让纪检监察权在监督和约束下运行;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门户,特别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推动“三不”一体推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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