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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针对监督发现突出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整改到位,是纪检监察机关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有效方式。

  近期,贵州省纪委监委围绕纪检监察建议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发挥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纠偏、源头治理功效

  近年来,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狠抓整改落实,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有效发挥了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纠偏、源头治理的作用。

  擦亮提示预警“信号灯”。针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漏洞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立案查处的个案问题,加强案情分析,全面剖析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探究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对相关系统、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类似风险进行全面排查,紧盯管理和制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分类精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如,遵义市桐梓县监委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全县非煤矿山存在税费流失等问题,向该县税务局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对辖区内54个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清理排查整改工作,催缴入库税费932万余元。

  用好改进工作“督办书”。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专项工作中深化运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聚焦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紧密结合隐形变异“四风”等新问题,督促党委(党组)落实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整治;聚力深挖彻查,紧盯“打伞破网”,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强化以案促改,助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成效。如,省纪委监委出台工作办法,专门针对涉黑涉恶案件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制发情形、格式内容、办理程序、跟踪督办等作出明确规定。

  开好固本培元“药方”。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文书体例格式不统一、适用对象和情形不准确、制发程序不规范、建议内容不具有操作性等问题,从建议内容、制发程序、执行标准、监督管理及结果运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并要求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与相关党组织或单位联系沟通,确定并完善建议内容,确保建议贴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打好督促整改“歼灭战”。为避免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一发了之”、整改“走过场”、责任“挂空挡”、落实“打折扣”等问题发生,省纪委监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谁建议、谁跟踪”原则,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实行销账管理、动态分析、检查抽查、闭环运行。如,毕节市纪委监委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涉及的197个被建议单位建议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86个,督促涉及部门完善规章制度53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作为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抓手,将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建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参考,推动相关单位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达到发出一份建议、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效果。如,省纪委监委第十八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县(区)自然资源局存在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向省自然资源厅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该厅出台10余项整改制度,清理档案卷宗1.3万余件,整改完善卷宗4423件。

  改进完善建议工作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

  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有效方式。当前,应着力解决一些基层单位在运用中存在的不敢用、不会用、效果差等问题,精准聚焦相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等方面内容,以提升纪检监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在思想上深刻认识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基层单位没有将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放在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部署落实,没有花时间和精力对所涉及相关领域和部门业务知识、工作流程、职责权限进行深入细致了解,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根源挖掘不深,提出的措施内容空洞、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被建议单位纪法意识淡薄,认为纪检监察建议只是一般性工作建议,没有纪法效力,执行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打折扣搞变通。

  应在使用范围上把握好提出建议的平衡性和充分性。从运用层级上看,县区及以下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弱于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县两级纪委监委使用建议书的数量要远远多于本级派驻机构。从制发形式上看,线索核查及案件查办后使用建议书的数量,要明显多于日常监督制发的数量,这说明当前建议书的运用渠道相对单一,依赖案件承办部门在审查调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居多。

  应在程序内容上切实把握精准规范原则。当前,仍有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纪检监察建议“谁来提、向谁提、提什么、如何提”等方面,存在程序随意性大、建议书内容不聚焦等问题。有的针对一般性工作问题、业务问题制发纪律检查建议,没有聚焦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有的工作作风不实,制作建议书过程粗糙、把关不严,出现文书不规范、格式不统一等现象。

  应在督促整改上充分体现严肃性和有效性。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未形成研判问题、分析成因、推进整改、成效评价、监督问责的工作闭环,监督执行不力、跟踪问效不多,建议书“一发了之”“报来即结”“不报不问”,导致被监督单位整改表面化,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等工作成效不够明显。有的被建议单位对建议书整改事项不够重视,未能以问题为导向排查整改,或者只做一些印发文件等象征性“留痕”工作,问题整改的方式方法较为浅显。

  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改进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宣传,提升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主动性。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围绕增强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主动性、精准性和专业性,把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贯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以案促改全过程,针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建议书运用中存在的畏难情绪、本领恐慌等问题,通过集中轮训、跟班学习、以案代训等方式,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水平。同时,将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考核事项,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制发运用评选活动,精选优秀案例进行推广学习,帮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提升纪检监察建议运用水平。

  坚持制度引领,严格流程管控,提升纪检监察建议规范性。严把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第一关口”,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规范性模板,统一规定文书的标题、文号、字体、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整改反馈及整改期限等具体内容,明确纪检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提出建议的具体情形,规范建议内容、制发程序、执行标准、监督管理及结果运用等内容。加强对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归口管理,明确各承办部门负责建议书起草、送审、下达、监督落实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综合协调指导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建议精准性。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评价考核和通报排名机制,将纪检监察建议运用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和监督工作考核指标。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靶向施治,提升纪检监察建议精准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收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的工作方式,贯穿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在查清问题事实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细致思考,深刻分析成因、特点和规律,找出问题的病根病灶,精准提出整改建议。在制发建议书的过程中,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党委沟通协调,共同确定建议内容,并结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掌握的情况,引入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增强纪检监察建议的专业含量。

  坚持效果导向,压实整改责任,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地见效。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归口管理、公开送达、跟踪回访、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的闭环监督链条,对建议书统一管理,按照“谁建议、谁跟踪”原则,由提出建议部门全程跟踪督办,采取建立台账、专人督促、销号管理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等部门对发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或“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将纪检监察建议执行情况纳入“两个责任”检查考核、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巡视巡察、述廉述责等监督考核内容,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衔接贯通,推动形成合力。(贵州省纪委监委课题组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9月2日理论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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