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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工作流程让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制定了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细化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工作流程,带头规范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实施细则共9章35条,重点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的接收、管理、办理、实名检举控告处理等环节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了请示报告要求,细化了操作流程,严格了时限标准,并就纪检监察干部违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行为提出了监督执纪要求。

  据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强化制约监督,把监督和约束贯穿于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全流程、各环节。实施细则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主动接受委领导全面监督,逐人逐件向领导报告检举控告处置进展情况,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主动接受综合部门业务监督,每月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报告检举控告处置情况,核对数据台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定期向特约监察员通报干部监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听取意见反馈和工作建议。

  加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也是实施细则明确的重点内容。实施细则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与有关部门及派驻机构、地方纪委监委协调联动:配合组织部门处置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检举控告,将诫勉谈话等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备案;配合信访举报部门做好检举控告的转送和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及时转送并跟踪督办;会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特点规律的统计分析;做好巡视移交检举控告的处置工作;配合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机关党委做好有关检举控告的协查。

  “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是党中央为纪检监察机关定的制度、立的规矩,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性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实施细则旨在做实做细日常监督,进一步压减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权力搞腐败的土壤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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