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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近日山东省纪委省监委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压实责任。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分工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具体承办,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综合协调,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二是建立健全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以及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情况及时告知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三是建立健全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纪委监委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大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及时选取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和通报曝光,营造为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

  细化完善工作措施,严查诬告陷害。一是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办法》规定,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属于诬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实;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仍诬告陷害他人等。二是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考虑举报人基本信息、廉政档案、地方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法》还规定,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构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三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其中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四是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办法》明确,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进行提醒教育。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澄清正名。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办法》规定,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澄清正名。二是规范工作流程。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派驻派出机构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通过相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室)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实施。三是审慎启动实施。《办法》规定,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在征询被澄清对象同意后,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充分沟通,在一定范围采取公开通报、召开会议、书面函复等方式进行。澄清正名相关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澄清正名相关材料,应及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实施澄清正名,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严管厚爱结合 激励担当作为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考虑?

  答:主要有三点考虑:第一,这是党中央的部署。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及时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明确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安排,是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要求。第二,这是现实需要。当前,山东正处于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亟需一大批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部,大力弘扬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精神,但也有干部担心,干事创业容易因失误而被问责或受到诬告,甚至出现“为官不为”倾向,需要从制度层面解除后顾之忧、激励担当作为,而且也明确将其纳入工作落实年和主题教育整改的重点内容。第三,这是职责所系。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澄清事实、还以清白,体现出各级党组织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传递出党组织就是担当者、实干者坚强后盾的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机关同样是“干部之家”,一方面应严格执纪,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提供公平成长的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另一方面也应真情关爱,执纪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基于以上考虑,省纪委把“为受到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作为完善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在集中学习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全面总结全省各地探索实践,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基础上,立足纪检监察职责定位,牵头起草了《办法》,经深入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印发全省执行,推动了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问:请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都有哪些?

  答:《办法》共十八条1600余字,涵盖了五个方面内容:①明确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目的依据、原则要求以及职责分工。②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重点查处的5种具体情形、查处权限以及处置流程。③明确了澄清正名的4种具体情形、范围方式及办理流程、结果运用、相关要求。④明确了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工作保障机制。⑤明确了《办法》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治病救人、严管厚爱、激励保护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贯理念。《办法》突出政治属性,同时也兼顾实践性和操作性,考虑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宜在鼓励落实总体要求基础上积极探索实践,创造性贯彻落实。出台《办法》本身就是要释放一个信号,对搞歪门邪道、诬告陷害的,严惩不贷;对一心为公、敢闯敢试的,大胆鼓励,即使出现失误也可以容错纠错,即使受到诬告陷害也可以澄清正名。去年以来,山东省纪委已专题通报5起不担当不作为、4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7起澄清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典型问题;全省共通报澄清正名类问题112批、261起,诬告陷害类问题22批、29起,取得很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问:请您具体解读一下重点查处诬告陷害的5种情形?

  答:《办法》列出重点查处诬告陷害的5种情形是:①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如,2017年以来,莒县某乡镇小学教师牟某某因绩效考核问题对校长邵某某心怀怨恨,在无任何事实依据情况下,捏造事实并先后20余次向省市县有关领导匿名或冒名举报邵某某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实,牟某某受到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并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②诬告陷害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如,青岛某单位张某某在网上发帖,恶意诽谤青岛某报业集团负责人利用职权大肆敛财等问题,经查有关照片纯属伪造,张某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③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如,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前,东营市垦利区某村委会主任徐某为增加自己当选村党支部书记的几率,歪曲事实真相,故意举报该村党支部负责同志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④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如,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南薛村王某,举报王台镇党委书记韩某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审查,经核查认定举报问题不实,举报人仍多次越级缠访和非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个属于兜底条款。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以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扛稳主体责任,带头落实《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等规定,积极营造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激励担当,对不实举报认真甄别、加强分析,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广大干部要积极担当作为,敢闯敢试敢干,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只要出于公心、依法履职,就要理直气壮地去干去抓去管,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在新征程上锐意创新、攻坚克难,为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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