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业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兼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含博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有: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将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特点,分析专业知识结构、专业发展前景和动态,指导学生阅读专业书籍,解答学生对专业的疑问,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学习基础、学科偏好、个性特征以及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辅修、修读第二学位、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介绍专业方面的最新动态、学科理论和实务的新变化;指导学生见习、实习,学校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在二、三年级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科技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五)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六)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见面指导。
(七)在二级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八)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二级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学业导师每学期对所带学生考评一次。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 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聘期四年。
第六条 学业导师可以从二级学院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其他学院、或校内其它部门单位有相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聘。跨部门选聘的,需经所聘教师所在部门同意。
第七条 学生学业导师制的配备采取教师自荐、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指定等方式拟定导师名册,在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公布。学业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高校工作年限、实务经历、评价等基本信息。二级学院在正式聘任后将学业导师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实行高年级学生与学业导师的“双向选择”。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程学习,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研究确定。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学业导师,二级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
第九条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年级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0人,学业导师与所指导学生的汇总名单应在二级学院网站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各二级学院要从本部门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定期召开由全体学业导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学业导师工作,抓好学业导师工作的具体落实。二级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受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学业导师受二级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的领导。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平均每两周至少1学时,每学年指导不少于20学时。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业导师工作记录薄》上记载。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二级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完成。每学期末,组织学生填写《学业导师工作学生评议表》,要求学生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学业导师考核办法和每学年的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得高于15%。
第十四条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完成或参与创新创业训练或学科竞赛项目的工作量按相关政策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业导师称号,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年终分配时按照每生每年75元的标准下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学业导师者,应提前一个月向二级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工作小组提交辞聘报告;不再担任学业导师者,其导师工作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