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转变“重增量、轻存量”观念,在深入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上下功夫,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自2019年起,全省每年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万亩左右;到2022年年底,全省前5年平均供地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年底,将全省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核实后的闲置土地,除司法查封外,全部处置到位。对新产生的闲置土地及时有效处置。
二、分类施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一)改善供应条件,加快项目落地。绘制批而未供土地位置分布“一张图”,实行“挂图作战”。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当地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二)统筹解决因规划问题造成的批而未供。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三)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可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属于同一批次的,应当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批次区位调整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布局问题。
(四)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对于项目用地未供即用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
三、一宗一策,依法处置存量闲置土地
(一)统筹处理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可以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处理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坚持“以用为先”,通过采取约谈、信用惩戒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难以实施的,由当地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必要时商司法机关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处置。
(三)积极推动“涉法涉诉”闲置土地处置。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政府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协调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可利用政府平台公司“搭桥”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四)有效化解“涉押涉访”闲置土地难题。对部分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平台公司具体实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闲置土地,应商金融机构依法按照市场化原则置换抵押物,或先行处置闲置土地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落实国家防范化解地方隐形债务风险的有关要求。对因群众信访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的,当地政府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尽快促成项目开工建设。
四、源头防范,严控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科学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二)实行精准征地供地。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的全流程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精准度,推行标准地、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改革,通过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以供地模式、服务模式创新促进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实施约束惩戒措施。完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探索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等形式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履约自觉性,遏制圈地囤地行为发生。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创新用地监管模式。各市要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五、强化措施,确保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一)夯实工作基础。各市、县(市、区)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逐宗查明闲置土地供应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原因等情况。建立完善包含地块基本信息、形成原因、处置措施、处置进度、责任单位等要素的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动态管理。
(二)强化督导检查。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列入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加强对各市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市盘活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将反映强烈、应收未收、久拖不决的闲置土地问题列为重点案件,逐宗挂牌督办。省政府将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对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格实施奖惩。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市、县(市、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4日